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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至2013年1月,外省籍老板王某共欠楊某等人裝修工資款7萬余元。2013年3月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其支付工資款后,王某未提出復議也未自動履行。4月16日楊某等人持生效裁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月18日,法院向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時,發現王某早已“人間蒸發”,手機也一直關機。另查,王某于1月22日將自有轎車一部轉賣給張某。2013年5月7日,法院判處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并將此案報公安部門。5月20日,老板王某于深圳被抓獲歸案。
【律師觀點】
此案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論處。本案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要件,而不符合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雖然王某在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仍未履行義務,但王某的行為實質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況且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是以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裁決為依據的,而不是法院的判決裁定。
【評析】
1、從犯罪侵犯的客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實現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該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侵犯的客體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實現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從而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侵犯的是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即財產權。在本案中,王某是經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后逃匿,拒不執行,而不是經人民法院裁決,故王某的行為構成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客體要件,而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客體要件。
2、從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分析
主觀方面,兩罪的行為人均存在轉移財產、逃匿的主觀故意,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客觀方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人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自己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或者已經被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拒不履行,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行為人主要是以逃跑、藏匿的財產的方式故意拖欠勞動者報酬,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本案中王某將轎車轉賣,經勞動仲裁后,關機跑路,實施了轉移財產與逃匿的行為拒不支付。王某主觀上存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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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一罪觸犯兩罪的法條競合分析
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多個具有包容關系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僅采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我國對“法條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是: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先于普通法,例如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于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不僅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還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系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從本案來看,王某變賣財產、關機跑路的行為均符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與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前者是于2011年為特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而專門設立的,后者拒執罪的打擊犯罪與保護權益范圍則包括了前者,故前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特別法,后者為普通法,因而本案中應按特別法適用原則,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論處王某。
綜上,從以上三方面來分析,本案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來論處不僅符合法律規定,更加契合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初衷。
相關刑事罪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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