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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2月30日王某、范某和吳某(另案起訴)等人駕駛了一輛小轎車經過某路段時,吳某主動下車與擺小攤的賀老太搭訕要求其幫忙收購某種草藥,賀老太要求他們預付定金,王某滿口答應她并稱自己會“變錢”即100元變成200元,錢越多變得就越多。
接著王某在范某的配合下采取快速調包方式進行現場演示,賀老太信以為真并請他們幫自己變錢。隨后,賀老太從銀行取出現金20500元交給了王某,王某接過錢后用報紙包好,趁賀老太不注意之時,將事先備好的包有冥幣的報紙包快速調給賀老太,叮囑她在一定回家洗臉、洗手并燒完三柱香之后再打開紙包,這樣錢就會成倍地“變”出來了,不按照步驟錢就變不出來了。
賀老太認真的按照囑咐做后發現錢都沒有了才知道受騙了,而王某三人早已駕車攜款逃離。
【評析】
王某收到賀老太錢后,趁其不備進行調包在行為上屬“秘密竊取”,應定盜竊罪。
本案有兩種分歧是屬詐騙罪還是盜竊罪?盜竊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兩罪的主要區別是犯罪行為的客觀特征不同即盜竊罪行為人是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取得財物,而詐騙罪是采用欺騙手法使財物控制者受騙而產生處分其財物的意思和行為。
結合本案分析,王某謊稱自己會“變錢”,其在手法上是帶有欺騙性;王某在收到賀老太錢后,趁其不備進行調包而其在行為上又帶有秘密竊取性。判定王某等人是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主要看他們非法占有賀老太財物時起關鍵作用的手段,若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就應定盜竊罪;若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實施騙術就應定詐騙罪。
本案被害人賀老太對自己的錢財占有或控制遭到破壞毫不知情,沒有在王某等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影響下產生移轉其錢財的主觀認識;賀老太并不是因王某等人的欺詐行為而陷于錯誤認識進而“自愿”地處分其錢財。可見,王某等人非法占有賀老太財物時起關鍵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故應定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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