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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路上走的時候,突然有路人向你兜售手機、手表等物品,并稱急用錢便宜賣了等等,拿到物品你發(fā)現(xiàn)的確是真貨而且售價相當?shù)恼T人,這時你是否有一種想收購的沖動?
項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這天項先生在回家的路上遇到韓某,韓某稱自己因一時沖動購買了一個蘋果手機,最近經(jīng)濟困難要將手機盡快出手弄點錢付房租。項先生覺得這款手機不錯,在試機后與韓某討價還價,最終雙方以3000元的價格成交。就在項先生準備掏錢時,韓某突然稱刪除手機里的信息,項先生把手機交給韓某操作,自己從錢包內(nèi)拿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項先生買好手機后就回家了,到家后項先生發(fā)現(xiàn)手機始終不能開機,遂報案。之后,但韓某準備以同樣的方法作案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本案韓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是毋庸置疑的,但韓某的罪名應該是什么呢?有人認為韓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也有人認為韓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盡管韓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都存在欺詐行為,但其實施欺騙行為的目的是為盜竊創(chuàng)造條件,或者通過欺詐掩蓋盜竊行為,使盜竊得以順利實施。項先生并不是因為對手機的錯誤認識而給付了3000元,其給付錢款的目的是為了購買真的蘋果手機,項先生對此并沒有產(chǎn)生錯誤認識,只是不知道韓某還有后續(xù)的掉包行為。韓某與項先生達成“買賣合意”僅是為掉包行為得以順利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項先生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真正原因是韓某的掉包行為,而非因為被騙。因此,韓某的行為實際為盜竊行為,而非詐騙行為。
尚不論韓某的行為是詐騙還是盜竊,項先生卻因一時的貪小而發(fā)生了損失。上海刑事律師建議大家在馬路上對于突然出現(xiàn)的兜售行為,特別是價格非常優(yōu)惠的情況,一定要多想想。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原創(chuàng)出品,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對刑事辯護案件有非常豐富的經(jīng)驗,在十多年的執(zhí)業(yè)生涯中,尤律師辦理過大量的各類刑事案件,成功為很多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qū)彛瑤椭麄儨p輕、從輕處罰、甚至保住了生命。如有刑事辯護需求請聯(lián)系上海刑事律師律師尤辰榮。預約、咨詢熱線:133-7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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