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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自己好友信用卡,提走現金,揮霍無度,是詐騙還是盜竊呢?某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法院以盜竊罪判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被告人黎某向好友周某借款,周某便交給黎某一張信用卡,并告知其密碼,方便其自行取款。黎某借機記下了卡密碼。同年4月,以方便還款為由,黎某誘騙到了周某的上述信用卡。其中,黎某還給周某一張假信用卡,即他暗中將一張事先用別人身份證辦好的信用卡與被害人周某的信用卡掉包。之后,被告人黎某毫無節制地用周某的信用卡進行刷卡消費和提取現金,總計近9萬元,周某至今仍沒收到任何還款。
【法理辨析】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盜竊罪與詐騙罪的辨析。盜竊罪,即暗中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產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從而以不法的手段占有他人財物。詐騙罪是為了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利用不真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從而非法占有的行為。就組成因素而言,該罪在行為上一個明顯的特征是行為人使用不真事實的行為,讓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使之“自愿”交出財物。但是從一開始被害人就對9萬元的丟失不知情,更沒有“自愿地”交出財物的行為和意圖。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最主要區別在于被害人是否是“自愿地”交出財物,如果是“自愿地”交出財物則定詐騙罪,如果是“非自愿地”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丟失財物則定位盜竊罪。
【審判結果】
根據以上事實,黎某原先被指控犯詐騙罪。但經審理后,法院認為被告人為取得這9萬元實施了三個行為,一是暗中記下被害人的銀行卡密碼;二是秘密獲得被害人銀行卡;三是私下取走被害人的存款。被告人黎某秘密竊取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基本特征和法定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故依法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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