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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賈某乘坐某運輸公司的班車去往省城,當到達目的地剛要下車時,售票員魏某對其說道:“你的錢包被盜了。”賈某一看果然背包已被劃破,錢包連同里面的4000元現金不見了,賈某很是氣憤,質問魏某既然看到小偷行竊卻為何不提醒。魏某稱擔心小偷報復故未提醒。
賈某遂向公安報了案,并向法院起訴魏某及運輸公司,要求賠償其損失。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售票員魏某及其運輸公司是否應為乘客賈某的損失承擔責任存在不同意見。
【分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應由運輸公司和乘客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主要理由如下:
1、乘客賈某與運輸公司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承運人與旅客簽訂的關于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旅客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屬于客運合同。本案顯然屬于公路客運合同,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旅客賈某及其行李安全運送至目的地。乘客賈某在車上被盜4000元現金,已為售票員親眼目睹被盜所證實,即運輸公司未能將乘客賈某及其隨身物品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故其已構成違約違約,因此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運輸公司應在能力范圍內為旅客及行李提供安全保障服務。由于運輸車輛在行使過程中受限于各種人力與物力因素,乘客的某些要求確實存在不可預知風險,因此要求運輸公司為乘客及其行李的安全完全擔責并不合理。但運輸公司應在其能力范圍內為乘客及行李提供安全保障。如提醒義務。如有可疑人物上車則應反復提醒乘客注意自己的隨身物品,下車帶走行李等。本案中售票員魏某已經發現小偷正在行竊,其可進行不特定的提醒,如再次提醒乘客注意自己的隨身物品但魏某并未這樣做,雖然事后提醒了乘客,但也無法改變乘客錢包被盜的事實。
3、運輸公司應進行適當賠償,乘客自身也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運輸公司的成員,售票員的行為為公司行為,故乘客有權向運輸公司要求適當賠償,而應在其無重大過失范圍內對售票員免責。乘客自身在小偷貼身行竊時也由于過于大意而沒有發現,其本身未盡到注意義務,故也應承擔大部分的責任。與此同時乘客可在破案后,同運輸公司一起向小偷追償。
【總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在運輸車輛行駛過程中,乘客被偷竊時,由于乘客和運輸公司都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依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caichan/1127.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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