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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晚,趙某在附近銀行的自動取款機內取款后,一時大意將自己的銀行卡遺留在ATM當中忘記取出。二十分鐘后,到該取款機準備取款的夏某發現了ATM中尚有未取出的銀行卡,并處于可操作狀態。夏某見四下無人,便將趙某卡內的7800元余額全部取出,隨后離開。趙某回家后發現銀行卡丟失,而自己的手機收到銀行客服發來的取款信息,顯示卡內余額被取走,遂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經公安機關調取監控錄像,夏某罪行暴露。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夏某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7000元。
【分析】
盜取他人遺留在自助取款機中的銀行卡中的現金,究竟構成盜竊罪還是詐騙罪,對初學法律的人來說是一個不太好判斷的問題,也是本案最具爭議的一點。根據刑法學的概念,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要求被害人是由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自主自愿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要求被害人對財產的處分與行為人的欺騙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我們知道,ATM機作為一種機器,本身并沒有被騙的可能性,更不會因此而處分財產。本案中夏某的行為并不符合詐騙罪的成罪要件。
刑法學原理表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具體到本案當中,夏某在發現ATM當中有一張可操作的銀行卡時,見四周無人便自行將卡內的余額取出,據為己有,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其次,銀行卡中的現金屬于持卡人趙某所有,夏某在趙某未知的情況下私自取走卡內余額,符合“竊取他人私有財物”;最后,盜竊罪的追訴起點是500元,而夏某竊走的金額顯然已經達到了盜竊罪的追訴標準。
【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夏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行為也沒有同時觸犯詐騙罪和盜竊罪,不成立詐騙罪與盜竊罪的想象競合犯,而是只構成盜竊罪一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caichan/1106.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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