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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5年被告人孫某與孟某相識,之后二人與孟某的兒子陳某共同生活17年,至2012年因感情不和分手。隨后,孫某與孟某之子陳某取得聯系,要求陳某給1萬元后不再糾纏孟某,遭陳某拒絕,遂產生燒死孟某父母以達報復之目的。2013年3月12日孫某攜帶汽油到孟某父母居住的房屋潑灑汽油并點火,火勢迅速蔓延,燒壞了房屋門窗、電線等,聞訊趕來的群眾及時撲滅大火并救出孟某父母。經鑒定,被毀損財物價值人民幣4350元。
【評析】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方面表現為必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并不是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為都是構成放火罪的,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放火的行為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及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來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本案被告人孫某與孟某因感情糾紛產生矛盾后,意欲以放火方式燒死孟某父母達到報復目的,其放火的地點系孟某父母居住的房屋,并無他人居住,其行為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雖然其采取的是放火的方式,但危害的不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以及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其行為不構成放火罪而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本案是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其犯罪未得逞屬犯罪未遂。
相關刑事罪名:故意殺人罪、放火罪
相關刑事知識: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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