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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黃某因鄰里關系與鄰居陳某之前積怨很深,2013年5月20日黃某與陳某又因倒垃圾問題吵起來,后黃某回家拿了菜刀將陳某砍致重傷后潛逃。2013年5月23日經黃某所在的街道主任肖某到黃某家里做工作后,黃某在家人勸說下當晚回到家中。2013年5月24日早上肖某再次到黃某家里了解情況時,看到黃某正要外出。肖某表示黃某正要外出去買煙,待其買煙回來吃了早餐后再準備到公安機關自首時,此時黃某被趕到的公安民警抓獲。
【評析】
黃某不應認定為自首。黃某的犯罪行為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只是向村干部表示要去投案,但并沒有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故不能認定為自首。
自首制度是我國刑法中一項重要的量刑制度, 是懲罰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具體化、法律化,其目的在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悔過自新,不再繼續作案;同時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偵破與審判。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自首需要具備兩個法定條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首先犯罪以后自動投案。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于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自動投案應是在犯罪發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機關抓獲以前。本案中,黃某的犯罪行為已被公安機關發覺,但其在7月23日晚上回來后,直到第二天村干部再次到其家進行勸說時其也只表示愿意去投案,仍沒有將其的愿意用實際行動表示了出來。
其次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后,要是主動如實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或主要的犯罪事實。由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客觀犯罪事實,但無悔過自新之意的,也因為其行為使案件的偵查與審判變得更容易了而認定為自首。盡管在本案中黃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但是被告黃某在被公安機關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并到其家里將其抓獲后才如實供實犯罪事實的,并不構成自首。
相關刑事罪名:故意傷害罪
相關刑事知識: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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