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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19日晚上被害人葉某想讓其同居男友被告人袁某陪她出去玩,被告人袁某拒絕而且還將房門反鎖,為防止被害人葉某深夜外出而。當晚被害人葉某從同居屋的落水管往外爬出時從高處墜落跌地受傷,被告人袁某察覺后即下樓查看,后被告人袁某不顧被害人葉某向其提出送醫院治療的請求而將其抱至同居屋的床上。2012年5月20日早上7時許被告人袁某將被害人葉某留在房間內并獨自鎖門離開,直至當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袁某才打電話要求其姐夫張志剛前去救助被害人葉某,后張志剛等人抵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葉某已死亡當即報警。經法醫鑒定,被害人葉某由于高墜,致胸、腹腔臟器損傷,腰椎骨折,后腹膜巨大血腫形成,引起創作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審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害人葉某高空墜落受傷而將其抱至相對封閉空間,并怠于履行救助義務,其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葉某死亡的結果,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并最終導致被害人葉某死亡,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其親屬已與被害人親屬就經濟損失的賠償達成協議,被害人親屬對其行為表示諒解,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袁某的犯罪情節、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評析】
被告人袁某與被害人葉某系男女朋友關系,據鄰居反映,雙方平時感情較好,被告人袁某主觀上并不具有因所謂積怨產生的殺人動機。事發當晚,雖然二人因被害人葉某要求被告人袁某帶其出去玩遭到被告人袁某拒絕而發生了爭執,但無證據證明雙方曾發生激烈言語或肢體沖突, 結合相關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無證據證明被告人袁某主觀上存在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而放任該結果發生的故意;公安機關從落水管上采集到被害人葉某的指紋,法醫鑒定意見為被害人的死因符合高墜特征,上述證據可證實被害人系自行爬落水管后墜落,從而排除被告人袁某曾直接實施殺害被害人行為的可能。被告人袁某主觀上不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積極的殺人行為,不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袁某明知被害人葉某高空墜落受傷而將其抱至相對封閉空間,基于雙方的身份關系及此一先行行為,此時其即具備了對被害人葉某的救助義務,且具備履行救助義務的現實可行性及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其怠于履行救助義務,致使被害人葉某喪失被他人救助的機會,并最終導致被害人葉某死亡,其不作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人袁某應當預見自己的不作為可能發生被害人葉某死亡的結果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其主觀心理狀態為過失,故被告人袁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p#分頁標題#e#
相關刑事罪名: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
相關刑事知識:被害人諒解、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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