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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三被告祝某、秦某、許某駕駛一輛摩托車到某服裝市場準備在市場里進行扒竊,三被告人找到的盜竊目標正選衣服的黃小姐,并分工由秦某負責扒竊,由祝某、許某在旁邊負責望風。當秦某用鑷子夾黃小姐左邊褲袋內的錢時,被黃小姐發現和抓住不放其逃走,黃小姐并聲稱要報警。在旁邊負責望風的祝某、許某見狀,即上來拉開秦某,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而毆打起來,在爭執毆打過程中許某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黃小姐的左背部捅了一刀,然后三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逃離作案現場。
經法醫鑒定,黃小姐的傷勢構成輕傷。隨后祝某、秦某、許某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
【分析】
首先是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從祝某、秦某、許某三人扒竊被發現后持刀傷人并致人輕傷的行為來看,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其次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對此,刑法理論稱為轉化型搶劫罪。
本案中秦某在盜竊犯罪過程中被人發現,為抗拒抓捕,祝某、許某上來拉開被黃小姐抓住的秦某,雙方因此發生爭執而毆打起來,在爭執毆打過程中許某當場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朝黃小姐的左背部捅了一刀,然后三被告人駕駛摩托車逃離作案現場。祝某、秦某、許某三人扒竊被發現后持刀傷人的行為罪,完全具備了轉化型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前提條件、“為窩藏贓物及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主觀條件以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客觀條件。
祝某、秦某、許某三人的犯罪行為牽連觸犯了兩個罪名,都符合故意傷害罪及轉化型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對牽連犯的處理原則為從一重罪處罰,故應當對祝某、秦某、許某三人的犯罪行為定性轉化型搶劫罪。
#p#分頁標題#e#相關刑事罪名:故意傷害罪、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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