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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10月10日被害人韓某、曹某、聶某三人在某賓館512房間與袁某和被告人樊某共同吸食了毒品。被告人羅某(袁某的男友)得知此事后,糾集被告人王某,在樊某的帶領下又來到某賓館512房間。在房間內,羅某、樊某先后持刀,王某拿一根伸縮警棍,以韓某等人帶袁某吸了毒為由,脅迫韓某等人拿三千元錢。羅某、王某二人通過毆打韓某、曹某等人,被逼無奈只好交出現金五百多元。后被告人羅某又搜走曹某的四百元,將九百多元交給被告人樊某。當被告人羅某、王某、樊某將被害人帶離某賓館想繼續索取錢財時,公安機關將羅某、王某、樊某抓獲。
【評析】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攜帶兇器以韓某等人帶起袁某吸了毒為由,脅迫韓某等人拿三千元錢。韓某等人不愿拿錢以及拿出的錢不夠時,羅某、王某二人便毆打韓某、曹某。韓某等人被逼無奈,只好交出現金五百多元。后被告人羅某又搜走曹某的四百元,將九百多元交給被告人樊某。在此階段三名被告人已構成搶劫罪。后見被害人無法交出3000元錢,就要求他們打電話借錢,便記下了他們的家庭住址、聯系電話,還用手機拍下吸毒現場,其目的是要挾受害人湊足3000元錢,其行為又構成敲詐勒索罪。這樣,出于非法占有他人3000元一個犯罪目的,被告人三人構成兩個犯罪行為,但在一個犯罪目的的支配下,被告人所要實施的目的犯罪與采取的方法行為所觸犯的犯罪之間存在著手段與目的的關系,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系,才能具有牽連關系。三名被告人實施的搶劫行為是為以后的敲詐勒索作下伏筆,其目的是能過搶劫的方法而達到敲詐勒索3000元的目的,搶劫行為是手段,敲詐勒索行為是目的,符合牽連犯的條件,應按一重罪搶劫罪予以處罰。
【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羅某、王某、樊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以搶劫罪來追究三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三年及被告人王某和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敲詐勒索罪
相關刑事知識: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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