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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何某以8000元的價格從謝某手中購買摩托車一輛,車子開了一星期發現該車有毛病,遂找謝某退車,被謝某拒絕。后何某糾集多人對謝某進行威脅、毆打,謝某無奈退給何某1000元。四天后,何某又以同樣手段從謝某處要走500元。數日后,何某等人又以暴力威脅要錢時謝某報警,何某被抓獲。
【評析】
本案何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恐嚇他人,索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本罪與搶劫罪主要區別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剝奪的程度不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沒有完全剝奪被害人意志自由,給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選擇自由;而搶劫罪,行為人完全剝奪了被害人意志自由,使被害人別無選擇。本案中,何某糾集數人對謝某進行威脅、毆打,謝某“被逼無奈”退給何某財物,充分說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完全被行為人剝奪,沒有別的辦法只好在脅迫下給錢,所以不屬于敲詐勒索罪。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強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強買強賣商品的;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也就是說,采取了強迫行為,迫使交易行為完成,即“強迫行為”在“交易行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采取的“威脅毆打”行為發生在購車行為完成后的“一星期后”,也就是說本案中的“強迫行為”發生在“交易行為”之后,所以不屬于強迫交易罪。
搶劫罪的行為結構是:“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壓制對方反抗——對方因為無法反抗而交出財物——行為人取得財物”。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要求退車遭到拒絕后,糾集數人對謝某進行“威脅、毆打”,這些正是暴力威脅手段;在行為人的暴力脅迫之下,“謝某被逼無奈”這是壓制對方反抗;“退給何某1000元錢”加上后來的“以同樣的手段從謝某處要走500元”,這是因為謝某無法反抗而交出財物,何某搶劫罪既遂。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 、 敲詐勒索罪 、強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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