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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馬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期滿后,馬某于2014年1月又因瑣事毆打他人,致使被害人聶某重傷,檢察院以馬某犯故意傷害罪將其訴至法院。
【評析】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馬某的行為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構成累犯。
緩刑期滿應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此處的“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意思應理解為原判刑罰不再以原判決宣告的刑罰方式執行,法律并沒有否認緩刑的執行就是對原判刑罰的一種變通執行方式。故此處“不再執行”的意思應和累犯制度所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含義是一致的。
同時,刑罰執行的前提和依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對犯罪分子進行緩刑考驗的依據就是已經生效的原判決,緩刑則是原判決的內容之一和應有之義,所以緩刑考驗也就是原判決的執行。故執行了緩刑,也就是執行了原判決。而刑法第七十六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的說法與之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的嚴謹特性,應予以修正。為避免產生歧義,建議按照假釋的相關規定,將第七十六條修改為“緩刑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
緩刑期滿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構成累犯。累犯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從重處罰。對在緩刑考驗期滿之后又故意犯罪的,按照累犯從重處罰,更可以體現刑法對緩刑期間和緩刑期滿后對犯罪分子懲罰的一致性。
本案被告人馬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5月20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期滿五年內,馬某又致他人重傷,累犯起點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馬某已年滿十八周歲且為故意傷害他人。故馬某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相關刑事知識:緩刑、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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