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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8日高某(8歲)與表弟(5歲)到外婆家的大院內玩,馮某(10歲)、孔某(9歲)從高某外婆家門口路過。雙方小朋友因為玩陀螺發生了爭執,相互扔小石子。高某被迎面飛來的石子擊中左眼,遂雙手捂住受傷的眼睛邊哭邊罵。馮某、孔某見狀,立即離開。高某家長得知孩子左眼被打傷后,便送到醫院治療,被確診為外傷性白內障并進行了手術。數月后,高某的父母索賠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馮某、孔某二被告代理人均辯稱,原告受傷是幾個孩子互相扔石子造成的,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打傷高某左眼的石子是自己的孩子扔的,說不定還是高某的弟弟扔的,故原告要求他們承擔責任沒有理由?!?
【評析】
高某是被二被告扔的石子擊傷,二被告相互作用共同侵害了原告,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有直接關系,應承擔民事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危險行為。所謂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實施的行為均有造成他人損害的危險性,并且造成了實際損害,但不能確定誰是真正加害人,因而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具有危險行為性的共同行為是致人損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就行為而言,共同危險行為的危險雖然是一種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險行為的構成而言,這種危險性已經轉化為現實的、客觀的損害結果,具有危險性的共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客觀的因果關系。共同危險行為與損害結果沒有因果關系的,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加害人不明是指共同危險行為人中一人或數人的行為已實際造成損害后果,但究竟是數人中誰的行為實際造成損害結果的,其事實難以認定。各危險行為人的行為都有可能造成現實的損害結果,但不能確切地證明誰的行為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如果加害人確定,就是單獨侵權或共同加害了。
本案中原告眼睛受傷是因為被告二人投擲石子所為,損害結果與二被告的行為有直接關系。雖然不知道具體的侵害行為人是誰但二被告的行為均有可能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由于認識方面的存在主客觀限制,無論是受害人還是法院都無法確認到底是誰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真正的加害人是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一個或者一部分,但是無法確認到底是哪一個或者哪一部分。所以本案中,二被告投擲石子的的行為屬于共同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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