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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28日18時被害人張某、周某、柏某在某中學門前玩耍時,見被告人蔡某、杜某在校門前與該校女生聊天,張某對蔡某、杜某語言挑釁,蔡某、杜某不甘示弱,雙方繼而發生口角并相互廝打起來。在廝打過程中,被告人蔡某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張某、周某、柏某刺傷,張某因心臟破裂、心包填塞,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學鑒定:周某身體所受損傷屬輕傷;柏某身體所受損傷屬輕傷。
【評析】
轉化型犯罪是指由法律特別規定,某一犯罪在一定條件下轉化成另一更為嚴重的犯罪,相應依照后一種罪定罪量刑的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的復雜性,共同謀議的范圍往往存在模糊性、不確定性,這也導致較難認定全案人是一體轉化還是部分轉化,而以下幾個要素在認定中就顯得尤為關鍵:一是臨時實行行為的犯罪與原共謀犯罪的性質差異;二是其他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是否在場、當場或事后的即時表現;三是行為人犯意的變化。而行為人的犯意往往起到決定性作用。
本案中,案發前,被害人、被告人均在學校門前閑逛,被害人一方年輕氣盛、挑起事端,被告人一方逞強好勝、不甘示弱,雙方矛盾從語言挑釁升級為相互打斗。在打斗之初,兩被告人雖然沒有共謀,但在打斗中形成了相互意識聯絡,兩人均意識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在從事犯罪。犯意均是實施打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以滿足自己藐視社會、逞強稱霸的流氓心理。打斗開始不久,被告人蔡某見明顯打不過對方(作案環境發生改變),就掏出隨身攜帶的折疊刀(作案手段發生改變),隨意捅刺,致一死兩傷(新的危害結果的積極追求)。此時,其原有的共謀犯意發生明顯改變,即由單純的逞強好勝轉化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超越了原有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產生了新的犯意。而此時的杜某,由于事先并不知曉蔡某身上帶有折疊刀,打斗過程中各自為戰,也不知蔡某已將折疊刀掏了出來,其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和輕傷的犯罪后果未有明確的認識,也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其共謀犯意未發生改變,仍停留在原有的犯意基礎上。因此,兩人對于超出的犯意是不同時具備的,杜某仍是尋釁滋事的犯意,而蔡某轉化為故意傷害的犯意,即存在部分轉化。
明確了是部分轉化并且厘清了過限行為的判斷標準,在對共犯進行定罪時就應按其基本行為定罪,過限行為不在共同犯意之內是不能按照過限行為定罪。對實行犯的過限行為不能適用共犯整體責任原則,而應嚴格按照罪責自負原則即由過限行為的實施者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蔡某屬于實行過限,其罪名發生轉化,轉為故意傷害罪;杜某沒有產生故意傷害的犯意罪名仍是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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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兩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杜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相關刑事罪名: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
相關刑事知識: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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