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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常某采取攀爬方式進入被害人沈某房間時,發現被害人沈某正在臥室睡覺,遂采取捂嘴、毆打、威脅等暴力方式,將沈某按在床上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常某在對沈某實施強奸過程中,發現沈某身旁有一部蘋果牌手機和70元現金,乘沈某不備,遂將其拿走。
【評析】
盜竊和搶劫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其目的,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之行為,但因使用手段不同,故其侵害客體不完全相同。盜竊罪是采用秘密方式,竊得財物,其侵害客體為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之所有權;而搶劫罪則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公私財物之行為,其侵害的客體,除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外,同時也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
從本案常某實施的犯罪過程來看,常某在使用暴力對沈某實施強奸過程中,發現沈某身邊的手機和現金后,即掠為己有。從表面上看來,常某實施掠得沈某手機和70元現金的手段,是趁沈某沒有察覺之機而得手,貌似秘密竊取,侵害的是沈某財產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犯罪特征,但由于其行為不符合刑法理論中有關對秘密竊取財物概念的描述,即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重病、麻痹大意等難以察覺有人秘密竊取財物的特征。從本案中常某的犯罪過程來看,沈某沒有及時察覺常某掠走自己的手機和現金,是由于遭受常某的暴力強奸,在心懷恐懼的特殊情況下,已失去反抗和覺察能力,而非因沈某熟睡、醉酒、重病、麻痹大意等難以察覺的自身原因所至,故常某乘沈某心懷恐懼,失去反抗和覺察能力之機,掠走沈某身邊手機和現金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中以“其他方法”搶劫的規定,其行為具備了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喪失反抗能力,而當場掠走其財物的特征。其行為不僅侵害了沈某的財產權,同時也侵害了沈某的人身權。
綜上所述,常某乘暴力強奸沈某之機,掠得沈某手機和70元現金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須與強奸罪進行數罪并罰。
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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