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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郭某為勒索財物欲對張某實施綁架,2012年,郭某找來周某等5人實施綁架。周某等5人事先準備好作案工具。2月5日,周某等5人在張某下樓時,持棍棒對張某進行毆打、實施綁架行為。但張某劇烈掙扎,反應激烈,周某等5人無奈放棄綁架,欲要離開。在離開幾步后,周某提議將張某財物帶走,5人遂將張某掉落的錢包和公文包帶上事先準備的交通工具后離開,張某無可奈何。張某受了輕傷,且共計損失現金5000元,文件數份。
【觀點】
周某5人外加郭某,共六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情節為犯罪未遂。周某5人的拿錢包和公文包行為應定性為搶劫,與綁架罪進行數罪并罰。
【評析】
1. 周某5人的拿錢包和公文包行為應定性為搶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中“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中明確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的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本案中,若被害人失去知覺或沒有發覺周某5人的拿錢包和公文包行為,該拿錢包和公文包行為應定為盜竊。但是張某劇烈掙扎,反應激烈,周某等5人無奈放棄綁架時被害人未失去知覺,且被害人發覺了周某5人的拿錢包和公文包行為,但不敢反抗,所以周某5人拿錢包和公文包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
2.該案周某等四人搶劫罪應與綁架罪數罪并罰
綁架過程中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這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張某劇烈掙扎,反應激烈,周某等5人無奈放棄綁架,欲要離開,且離開幾步。這一情況表明綁架罪未遂。在綁架罪結束后周某5人遂將張某掉落的錢包和公文包帶上事先準備的交通工具后離開,張某無可奈何。這表明搶劫罪不是在綁架過程中發生,而是未遂后發生,臨時起意將張某掉落的錢包和公文包拿走的行為屬于綁架行為實施完畢之后,不是同時觸犯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該《意見》中規定了搶劫罪數罪并罰的情形。關于搶劫罪數的認定中明確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的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綜上所述,周某5人外加郭某,共六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構成綁架罪,情節為犯罪未遂。周某5人的拿錢包和公文包行為應定性為搶劫,與綁架罪進行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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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刑事罪名:搶劫罪、綁架罪
相關刑事知識:犯罪未遂、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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