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案情】
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翟某在向古某追討欠款過程中,與古某發生爭吵,古某的朋友被害人宋某等人在旁勸架。期間,翟某拿出一支長約1.8米、兩端鋒利的鐵制紅纓槍,揮動著去劈打在其身前的古某。紅纓槍沒打中古某,但翟某在揮動紅纓槍向后甩的同時卻刺中沖上前勸架的位于其身后的宋某。
宋某被刺中左大腿后當場死亡。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分歧時翟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害罪。
【解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翟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如下:
本案屬于一起比較典型的“打擊錯誤”案。打擊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行為人本身的失誤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的情況。筆者認為通常在發生打擊錯誤的情況下,只要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也不影響對其行為性質的判斷及刑事責任的承擔。即在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內的打擊錯誤既不能阻卻故意的成立,也不能改變行為人的行為性質。
本案中,翟某出于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結果導致宋某意外死亡,其行為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負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雖然翟某由于失誤而導致實際侵害對象與其本欲侵害的對象不一致,但由于翟某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而且其故意傷害行為也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二者侵犯的法益和社會危害性相同,二者在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范圍內也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傷害罪(既遂)。
【小結】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當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傷害,客觀上也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時,即使由于其失誤導致實際受到侵害的對象與目的對象不一致,其行為也應被認定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baoli/1162.html,歡迎分享.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