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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洪某(男)和史某(女)原是男女朋友關系,在一次性關系后,洪某拍攝了兩人的性愛視頻和史某的裸照,并偷看史某的手機通訊錄,記下了其部分親朋好友的聯系方式。
后史某欲與洪某分手,拒絕再與洪某聯系,不接洪某電話。于是洪某威脅史某,如果再不見他,他就將裸照和視頻發給她的親友。史某被迫答應到酒店見他,并哄騙洪某先進酒店房間,自己則趁機報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將洪某抓獲。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被告人洪某以威脅的方式強迫被害人史某來到酒店的行為構成強奸未遂還是強奸預備。
【評析】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洪某的行為應構成強奸預備。
判斷一個犯罪行為是否進入未遂狀態還是仍處于預備階段,首先要考察犯罪是否著手,也即對法律所保護的法益產生了緊迫的危險。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自主權,所以考察強奸行為是否著手的標準就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在性交的目的下,并且給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權帶來了緊迫危險,而不是行為人已經開始性交行為。
而在本案中,洪某以裸照和視頻威脅史某,他的威脅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史某的選擇,但是還并沒有到可以控制受害人史某并與她發生性關系的程度,也即洪某的威脅行為還沒有給史某的性的自主權造成緊迫的危險,史某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前往酒店。如果史某沒有前往酒店,則洪某就并沒有威脅到史某的性的自主權。一般情況下,如果認定強奸罪的被告人已經著手,則其應當已經實施了暴力、灌酒、迷奸等可以掌控被害人的行為,被害人無法反抗也無法選擇。
【總結】
行為人試圖以威脅、脅迫等手段強奸婦女的,威脅、脅迫等行為本身不能認定為強奸行為的著手,只有當對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權造成緊迫危險時才是著手。所以本案中洪某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而是強奸預備。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baoli/1120.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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