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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戴某大學主修計算機網絡技術,在一家網絡公司負責4G網絡維護工作。2013年4月6日上午,,其按照公司安排至某4G基站做維護。該基站設在一棟居民樓三樓樓頂,戴某和居民說明來意,拿到鑰匙后立即進到該居民樓屋頂開始進行維護作業。
完成維護作業后,就在等待公司確認的過程中,戴某隨意溜達,其發現有一個房間沒鎖門,遂膽怯地進去了,發現有一錢包,而主人劉某正在睡覺。就在戴某欲將其中的錢偷走之時,劉某剛好醒來,發現了戴某的偷竊行為,隨即大喊呼救。做賊心虛的戴某趕緊把錢包放回原處,并當場跪下乞求劉某能從寬處理。
但受害人沒有理會他,并打開窗子準備呼救。被告人戴某見狀拿起水果刀對著劉某,央求受害人放他走,但受害人不為所動。戴某只能丟下刀逃跑,但沒跑多遠就被村民抓獲。
【評析】
基于我國《刑法》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币陨峡梢钥闯觯D化型搶劫罪只是搶劫罪的一種特殊形式。構成轉化型搶劫罪,必須具備“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前提條件、“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主觀條件以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客觀條件??疾?、認定轉化型搶劫罪,必須結合這三個條件同時進行。
更重要的是,刑罰的目的不僅僅在于懲罰犯罪,更在于修復因犯罪而受到破壞的法律關系,保護法律不受侵害,從而警戒潛在犯罪分子,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對社會的穩定和諧有著警示的作用。故在認定和分析轉化型搶劫罪的時候,要特別重視對犯罪人實施的暴力行為以及該行為的危害性的分析。暴力行為的分類紛繁復雜,有些暴力行為表明上看不明顯,但卻給受害人造成極大的危害或潛在危害。而有些即使很明顯,但造成的危害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大。
在該案中,被告人拿起了刀,其暴力行為是十分明顯的,也使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現實的威脅。但由于被告人并沒有進一步采取語言威脅或是肢體語言威脅,也沒有采取傷害受害人身體的暴力行為,最終主動丟下刀子逃跑,由此可見,被告人的主管惡性是比較小的,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要小于常見的搶劫犯。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入戶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已構成搶劫罪。但由于是犯罪未遂,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并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最終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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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雖然案情十分簡單,情節不是很惡劣,社會危害性也不是很大,但從其構成要件的角度出發,完全符合轉化型搶劫罪的條件和特征,構成了搶劫罪。轉化型搶劫罪,由于社會危害性較大,罪行較重,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大,所以必須予以嚴懲。
正是考慮了方方面面的情況,最終法院判決緩刑和比較輕的附加刑是正確的,是符合罪罰相適應的原則的,而這種情況尤其應引起司法實踐者的注意和研究。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baoli/105.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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