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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花某一家住在被害人68歲的陳某樓上,2013年3月13日下午3時許陳某因陳某年紀大了怕吵,嫌棄花某的小女兒在家里蹦跳發出的聲音太響,故而上樓與花某交涉從而發生口角,隨后兩人便開始互相拉扯對方。在此過程中,被告人花某將陳某推得往后退,致陳某仰面倒地。事發后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
案發第二天被告人花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2013年3月22日陳某因腦出血合并肺部感染死亡。
【分歧】
本案的被告花某構成何罪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花某雖然推倒了陳某,但其對陳某的死亡不在其預見范圍,主觀上只存在過失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花某推倒陳某的行為屬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并導致致人死亡的后果,所以應當以故意傷害罪來定罪處罰。
【評析】
花某推倒陳某的行為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區別主要在于其犯罪主觀方面即是犯罪故意還是過失的。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是應當可以預見的,但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其行為主觀上是不希望有危害結果或者悲劇發生。
本案中,花某將陳某推倒時雖不存在傷害致死的直接故意,但其應知曉陳某是68歲的老人,其推倒陳某的行為很有可能會傷害到陳某的身體致使危害到陳某,而其放任自己的行為最后還是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應屬間接故意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觀要件,故應以故意傷害罪對花某定罪處罰。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ningbohuirun.com/case/baoli/104.html,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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