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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末,卞某邀請新交的男友崔某到自己的租屋里玩。崔某則叫上了他的兩個好哥們鄧某和苗某一同前往,四個人決定一起打牌玩,在打牌的過程中,崔某、鄧某和苗某發現卞某很有錢。于是三人在外出抽煙休息的時候,三人商量,正好缺錢用,不如就把卞某的錢給搶了。三人達成一致,回到卞某的房間內就把卞某給綁起來,并把卞某包內的2萬元錢拿走。
【評析】
崔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入戶搶劫。理由是崔某等人雖然一開始不具有入戶的非法性,但是其后發現卞某很有錢后的再次入戶就具備了入戶的非法性,所以崔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入戶搶劫。
關于”入戶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于“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范,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必須是以搶劫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本案中卞某租用的房屋是符合“戶”的范圍的,其租用的房屋是其住所,符合供其家庭生活及與外界相隔離的特征。崔某等人在卞某居住的房屋內即戶內實施暴力捆綁了卞某,該行為符合暴力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這一條件。
對于“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但是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一開始崔某等人并不是以搶劫為目的進入卞某的房間,此時崔某等人是不具備入戶目的的非法性。但是,在崔某等人在打牌中發現卞某很有錢后,他們曾經一度離開了卞某的住處即離開的卞某的“戶”,在卞某所居住樓層的樓道樓梯的拐角處即“戶外”密謀搶劫卞某,再次進入卞某的房間即第二次入戶時,崔某等人的入戶就已經具備了入戶的非法性了。
所以綜上,崔某等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了入戶搶劫的所有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崔某等三人的行為屬于入戶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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